事中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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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bet007体育在线投注行政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2-0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bet007体育在线投注 字号:[ ]


各区市建设局,国家级开发区建设局,南海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稳妥有序做好行政审批事项和下放权力事项承接监督管理工作,巩固完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市住建局制定了《bet007体育在线投注行政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加强对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和下放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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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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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协调机制及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构建与权力清单相配套的职责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的下放行政审批建设审批职责体系,不断提高行政效能,完善监管制度,特制定如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协调事项及监督检查对象
    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包括:从事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审批、城市道路挖掘管理、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及线杆管理、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行驶管理、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需要在城市规划区特殊饲养家畜家禽审批等六项。上述事项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或政府(管委)指定部门负责审批、监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的分别管辖的,由市住建局协调统一办理。
    市住建局对下放事项实行行业监管,监督检查对象包括:承接下放事项的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区市政府(管委)指定的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许可事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协调管理机制
    (一)实行首问负责、一门受理。跨区域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向任一项目所在地申请办理审批手续,一次性提交项目全部审批材料。区市审批部门应当予以接收,并对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受理,需要补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各区市审批部门不得以项目跨区域不予受理或者只受理管辖区域部分申请。
    (二)市级协调、内部流转、并联审批。跨区域项目审批部门受理后应将申请项目基本情况及所涉共同审批部门形成报告,及时报送市住建局。市住建局负责组织项目涉及各区市审批部门召开联席会议。通过联席会议,各区市审批部门对申请事项进行联合审查,需要进行现场勘察的统一组织现场勘查。符合审批条件的,经共同审批部门签署意见后,首先受理申请的审批部门负责制作许可文件。
    (三)一口对外、限时办结。各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明确跨区域审批事项办理时限,在受理审批事项时一并告知。经联席会议审查通过后,首先受理申请的审批部门负责发放许可文件。联审部门不得以非本部门审批文件拒绝建设单位施工作业。
    (四)各司其职、落实监管责任。跨区域审批事项审批后,由涉及区市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监管。监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不得推诿扯皮,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负责及时查处。
    三、事中事后监管内容
    市住建局重点检查上述下放事项的承接和落实情况,跨区域审批事项监管情况。
    (一)各承接部门是否做好下放事项的具体落实和承接工作,是否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承接方案,是否制定下放事项的办理规则、办事流程、承诺时限和办理要求,是否明确审批权限责任,规范监督管理措施,是否开展审批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下放事项的依法依规行使;
    (二)各承接部门是否依法履行审批权力,是否有增设许可条件增加当事人义务的行为,是否有超越职权作出许可决定的行为,是否有不履行法定程序或条件许可的行为,是否有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行为;
    (三)各承接部门是否开展相关事项报备、数据统计、信息公开等工作;
    (四)各承接部门是否制定下放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是否及时处理下放事项行使而引起的投诉、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应答应诉。
     四、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定期检查和专项稽查的方式对承接单位进行监督,定期检查的周期一般为一年两次。对定期检查、日常监督管理或者投诉、举报处理中发现的承接的审批事项违法办理实施专门监督检查。具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听取承接行政审批事项的情况汇报;
    (二)开展案卷评查,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对下放事项实施机关和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测评;
    (四)实施实地检查、抽样检查等现场督查,检查事后监管措施落实情况;
    (五)向行政相对人了解有关情况;
    (六)了解投诉、举报、信访、复议、诉讼等案件情况;
    (七)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形式。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范围、抽查项目、检查内容和工作安排等。
    (二)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根据有关规范规程和管理办法,采取开展查阅文件资料、实地查看项目等方式进行检查。
    (三)向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检查结束后,指出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四)复查整改情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监督检查和各区整改落实情况适时组织开展复查工作。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根据《行政许可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事中事后监管
   
    为切实改变“重许可、轻监管”现象,加强各企业获得资质后的监督,特制定如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威海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资格证书的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等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取得企业资质、资格许可的情况;
    (二)是否存在企业现状达不到现行企业资质、资格等级标准的情况;
    (三)企业的市场行为是否规范;
    (四)企业的执业质量是否合格。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按规定周期实施的检查。定期检查的周期一般为一年。
    (二)随机抽查。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进行的随机检查,每年1次,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20%。
    (三)专项稽查。对定期检查、抽查、日常监督管理或者投诉、举报处理中发现的存在违法违规嫌疑的企业实施的专门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进行部署。
   (二)实施检查
    1.非现场检查:对被检查单位报送的自查报告资料进行检查、分析或者通过监管信息系统对被检查单位的技术人员数量和技术能力等信息进行检查;
    2.现场检查: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核查相关资料、检查现场等形式进行。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公布检查结论或由现场检查人员将现场检查情况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组织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督促辖区内企业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报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四)要求被检查单位予以配合监督检查,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五)进行监督检查时,要求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规定进行处理。

                          (三)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为规范建设行业各方主体行为,保证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如下简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指导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及从事建设工程有关质量活动的单位;区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情况;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情况。
    (二)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三)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四)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五)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六)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七)区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情况。
    (八)其他内容。主要包括: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以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应予监督检查的有关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全面检查。对依法纳入监管范围的建设工程项目开展执法检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检查现场等方式,不定期对全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抽查,每年至少开展2次,每个区市抽查工程不少于3个。
    (二)专项检查。针对工程质量常见问题等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三)层级督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区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质量监督管理、专项检查开展、工程质量事故查处等情况进行督查,每年至少开展1次,比例不少于30%。
    (四)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或质量监督的文件和资料;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或工作场所进行检查;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或质量监管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单位进行处罚,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组织各区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督促辖区内机构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或质量监督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或工作场所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四)要求被检查单位配合监督检查,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

                   (四)建设工程生产活动的监督检查

    为监督指导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施工生产活动,加强对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如下简称建设工程)的生产活动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区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建筑施工监督管理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依法纳入监管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单位及人员的相关活动是否符合《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一)建设单位是否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是否遵守安全生产规定,是否提出违法设计施工的要求;是否提供项目施工现场相关资料;是否编制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
    (二)勘察设计单位是否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法勘察、设计;是否执行操作规程;遵守安全生产规定。
    (三)监理单位是否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强制性标准;是否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是否遵守安全生产规定,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安全隐患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四)施工单位是否遵守安全生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合格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施工活动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工艺技术、安全规定;是否使用合格建筑机械,配备设置设施、安全设备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抽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定期对全市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项目进行抽查或者暗访。
    (二)专项检查。组织针对各类常见安全隐患、特殊气候条件、特殊时间段等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并对区市专项检查内容进行抽查督查。 
    (三)层级督查。对区市重点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层级督查。 
    (四)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五)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检查现场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视情况下发通知。 
    (二)实施检查。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安全的文件和资料;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有影响工程安全生产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应总结报告检查情况,汇总存档检查资料。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督促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建筑施工企业等建设市场主体以及相关执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规定进行处理。

                       (五)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监督检查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城市公共供水规范化管理,确保城市公共供水安全,特制订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文登区、南海新区、荣成市、乳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供水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落实“三定”方案情况,包括供水主管部门设置,明确管理职责,配置管理人员情况;
    2.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包括城镇供水综合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水源保护制度建立情况;
    3.规划建设情况,包括城镇供水发展规划编制实施情况、城镇供水设施改造和新建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城镇供水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及相关档案;
    4.运行监管情况,包括地方制定的供水企业管理和考核制度,地方制定的城镇供水服务与投诉监管、政风行风评议有关制度、文件以及评议结果通报材料,水质监管与信息发布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二次供水管理制度、自备水管理制度。
    (二)供水企业
    1.城市供水经营许可、停止供水审批、停业歇业许可办理情况。
    2.水质管理情况,包括水质检测制度、水质检测能力及实施情况、水质检测实施、水质信息报告与公布情况等。
    3.水厂运行管理情况,包括处理工艺、运行质量控制、供水设施设备养护、安全生产、安防监控、岗前培训与持证上岗等方面。
    4.管网运行与管理情况,包括管网档案与调度系统建立情况、管网漏损率和管网维护情况等。
    5.供水服务情况,包括服务窗口、抄表计量、抢修与停水、投诉处理及时率与服务满意度等方面情况,应急预案编制及演练情况、应急队伍建设与物资储备。
    6.在城市供水管道及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审批办理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每年年初组织各有关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对上一年度供水规范化管理情况开展自查,3月底将自查情况报市住建局。市住建局于4月底前完成复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开展自查。各有关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对本单位上一年度供水规范化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并对辖区内供水企业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于每年3月底报市住建局。
    (二)市级检查。在各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完成自查的基础上,市住建局对全市供水规范化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检查通过听取工作汇报、检查相关资料、检查现场等形式进行。
    (三)通报检查结果。市住建局根据检查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同时,将检查情况报告省住建厅。
    (四)整改后处理。组织各有关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各供水企业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市住建局。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根据《水污染防治法》、《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城镇燃气经营、安全生产的事中事后管理

    为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从事燃气发展规划编制、工程建设、燃气经营(供应)的企业(单位)和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单位);区市城镇燃气主管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燃气企业检查内容
    1.燃气经营企业是否办理燃气经营许可;停业、歇业审批情况;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单位是否具有资质;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审批情况。
    2.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有关企业对各类燃气设施运行管理、安全监控、巡检等工作情况;
    3.燃气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
    4.燃气安全宣传、人员培训考核、服务、投诉处置;
    5.事故应急预案修编、演练及抢险抢修等工作;
    6.燃气设施安全风险评估、老旧管网改造和隐患排查整改等工作情况;
    7.在城市供气管道及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审批情况。
    8.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二)对区市城镇燃气主管部门的检查内容:
    1.城镇燃气发展规划执行、工程项目审查及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情况;
    2.对城镇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验检测、安全风险评价企业单位资质,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燃气器具气源适配性检测及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初步审查和监督管理情况;
    3.组织查处违规建设情况;
    4.组织开展燃气安全检查、隐患治理、燃气安全宣传、人员培训考核等工作情况;
    5.燃气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实施和事故抢险抢修等的监督管理情况;
    6.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督检查。以书面或会议等形式了解区市燃气主管部门工作情况;查阅有关台账资料;现场查看燃气建设工程情况。
    (二)对涉及燃气安全的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三)定期监督检查。一般一年两次,检查方式为区市自查和现场抽查相结合,现场抽查一般每个区市不少于1个建设工程项目。
    (四)重点督查。针对重大安全隐患问题、时令天气变化、节假日、重大社会活动、上级交办事项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日常监督检查、定期检查、或投诉举报处理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嫌疑的工程项目或市场主体,实施重点督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有安全隐患问题时责令改正。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单位进行处罚,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由各区市燃气主管部门督促辖区内机构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追责。

                (七)供热设施经营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督检查

    为加强城镇供热经营服务质量,促进供热经营与服务事业健康发展,保证城镇居民的正常供暖,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全市范围内从事供热经营与服务的供热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供热企业从事供热经营活动是否依法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是否存在无证经营的现象;供热企业是否擅自停业;
   (二)供热企业是否在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供热范围内实施供热; 
   (三)供热质量是否达到标准;
   (四)供热企业是否按照规定标准、方式计量收费;
   (五)供热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六)供热企业是否制定供热事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抢险队伍,配备应急抢险设施设备及定期演练情况;
   (七)供热企业对用户投诉的处结情况;
   (八)在城市供热管道及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审批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督检查。以书面或会议等形式了解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情况;查阅有关台账资料。
   (二)对涉及供热服务质量的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三)定期监督检查。一般一年两次,检查方式为区市自查和现场抽查相结合,现场抽查各市区全部供热企业。
   (四)重点督查。针对重大安全隐患和服务质量问题、节假日、重大社会活动、上级交办事项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日常监督检查、定期检查、或投诉举报处理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嫌疑的工程项目或市场主体,实施深入地监督检查;针对各区市的计量收费执行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有安全隐患问题时,责令改正。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单位进行处罚,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组织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供热行业监督机构督促辖区内机构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山东省供热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追责。

                  (八) 城市污水处理绩效管理监督检查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污水处理工作的绩效管理,提高我市城市污水处理工作管理水平和污水处理厂运行效率,特制订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文登区、南海新区、荣成市、乳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正式运行时间满一年、处理规模5000立方米/日以上的城市集中污水处理厂。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主要包括污水处理行业监管责任落实情况,按水量、水质核拨污水处理费的运行机制建立情况,污水处理运行经费拨付及时到位情况,治理工业废水超标排入城市污水管网情况等。
    (二)污水处理企业
主要包括污水处理企业经营许可、污水处理厂的基础管理、运行管理、设施设备管理、安全管理、水质水量管理、污泥处臵、厂容厂貌、监控系统建设等。
    (三)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情况。
    (四)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审批及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城市污水处理工作绩效考评采取企业自评、县(市、区)主管部门评定、市主管部门复核的年度考评方法进行。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自评。各城市污水处理厂填写“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厂绩效考评申报表”,每1年月底前向当地主管部门提出考评申请。
    (二)评定。由各县(市、区)污水处理主管部门根据绩效考评标准,对本辖区内污水处理厂进行评定打分,在此基础上,写出本县(市、区)主管部门履行污水处理监管职责情况的总结报告,一同于每年2月底前报设区市主管部门。
    (三)复核。由设区市主管部门组织对辖区内污水处理厂绩效考评结果进行复核打分,对下级政府及主管部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整改意见和下一步工作要求,并将有关情况报送省住建厅。
    (四)整改后处理。组织各有关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各污水处理企业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市住建局。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根据《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的意见》、《山东省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工作的通知》、《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

                      (九)对城市绿化工作的监督检查

    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城市古树名木,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绿化工程项目及从事绿化工程有关质量活动的单位;城区公园、广场、绿地、道路、街头小游园及古树名木养护管理单位;各区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城市绿地工程建设项目是否按照施工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是否符合生物多样性要求、绿地率是否达标,与周边环境是否相协调;
    (二)公园、广场、道路绿地及街头小游园、单位附属绿地等植物存活率、群落结构、植物生长势、花卉养护、草坪养护、杂草控制、病虫害防治、环境卫生、游园秩序、设施设备等方面情况和相关养护单位组织管理水平进行考核;
    (三)砍伐城市树木审批情况,城区古树名木迁移审核情况,档案、标志的建立情况,日常监督检查制度的制定、落实情况;
   (四)公园、广场、道路绿地及街头小游园、单位附属绿地等是否存在违法占用、破坏等现象,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是否审批;
   (五)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六)城市规划区内设置雕塑审批(审核)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全面检查。对依法纳入监管范围的绿化工程项目开展执法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检查现场等方式,不定期对全市范围内的绿化工程项目进行抽查,每年至少开展两次,每个区市抽查工程不少于3项。
    (二)专项检查。针对园林养护常见问题等组织开展定期专项检查。
    (三)层级督查。对区市绿化主管部门质量监督管理、专项检查开展、绿化工程质量事故查处等情况进行督查,每年至少开展1次,比例不少于30%。
    (四)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进行部署。
(二)实施检查
    1.非现场检查:对被检查单位报送的自查报告资料进行检查、分析;
    2.现场检查: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核查相关资料、检查现场等形式进行。
   (三)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四)整改后处理。要求责任单位按要求整改,并组织复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
    对城市绿地工程建设项目、公园、广场、道路绿地及街头小游园、单位附属绿地等养护管理项目,古树名木保护情况实施监督检查,采取如下措施:
    1.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2.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3.要求公园、广场、道路绿地及街头小游园、单位附属绿地等养护单位按照规范要求对绿地进行养护,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按要求整改,并反馈整改情况,申请复查;
    4.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绿化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十)对城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事中事后监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服务管理工作,提升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品质,特制定如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道路清扫保洁。道路清扫保洁达到国家道路保洁等级标准。区域结合部卫生状况良好。
    (二)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及垃圾转运设施管理。生活垃圾收集及时,日产日清;车容车貌整洁卫生,密闭运输;垃圾转运设施运转高效,管理规范。
    (三)公厕管理。公厕标识规范清晰,管理标准;公厕设施齐全完好、保洁及时;化粪池抽吸及时,消纳规范。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管,加强对城区环境卫生管理作业情况的现场督查,经常性对道路清洁、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及垃圾转运设施管理、公厕管理等实地走访、检查;
    (二)临时性抽查,对环境保洁开展突击性抽查,每个月不少于两次,每次抽查不少于2个点。
    (三)专项稽查。对定期检查、抽查、日常监督管理或者投诉、举报处理中发现存在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市住建局牵头,组织市园林局、各区环卫管理部门负责人、垃圾厂负责人和社会监督员代表共同组成监督检查小组。
    (一)制定检查计划
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进行部署。
    (二)实施检查
    1.非现场检查:对被检查单位报送的自查报告资料进行检查、分析;
    2.现场检查:检查现场、核查相关资料、等形式进行。
   (三)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查出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限时整改落实;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

              (十一)油气管道保护、安全生产的事中事后管理

    为了保护油气管道,保障油气输送安全,防止和减少油气管道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从事油气管线工程建设,油气输送的企业(单位),区市城镇燃气主管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油气输送企业检查内容
    1.新建、改建、扩建油气工程项目审批情况、竣工验收、备案情况。
    2.油气输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有关企业对各类设施运行管理、安全监控、巡检等工作情况;
    3.油气输送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
    4.事故应急预案修编、演练及抢险抢修等工作;
    5.设施安全风险评估、老旧管网改造和隐患排查整改等工作情况;
    6.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二)对区市城镇燃气主管部门的检查内容:
    1.油气管道发展规划执行、工程项目审查及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情况;
    2.组织查处违规建设情况;
    3.组织开展油气管道安全检查、隐患治理、安全宣传等工作情况;
    5.油气管道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实施和事故抢险抢修等的监督管理情况;
    6.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督检查。以书面或会议等形式了解区市燃气主管部门工作情况;查阅有关台账资料;现场查看油气管道建设工程情况。
    (二)对涉及油气管道安全的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三)定期监督检查。一般一年两次,检查方式为区市自查和现场抽查相结合,现场抽查一般每个区市不少于1个建设工程项目。
    (四)重点督查。针对重大安全隐患问题、时令天气变化、节假日、重大社会活动、上级交办事项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日常监督检查、定期检查、或投诉举报处理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嫌疑的工程项目或市场主体,实施重点督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有安全隐患问题时责令改正。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单位进行处罚,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由各区市燃气主管部门督促辖区内机构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违法、违规行为,根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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